(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蔡伟凤与吴中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doc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凤,吴中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蔡伟凤,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望明,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中文,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常住地: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凤与被告吴中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中文在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云支行的账号(6210188800004948671)中存款人民币52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中文在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云支行的账号(6210188800004948671)中存款人民币525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半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凯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