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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江伟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被告江伟雄,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曜安书记员 莫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