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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甲、赵乙、赵丙、赵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甲,赵乙,赵丙,赵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被执行人赵甲。被执行人赵乙.被执行人赵丙。被执行人赵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甲、赵乙、赵丙、赵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既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000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13)宣县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武 江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