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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玉顺与金春日、第三人金永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顺,金春日,金永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崔玉顺,女,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仁,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香淑(系原告崔玉顺女儿),女,朝鲜族,教师,住珲春市。被告:金春日,男,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妍花(系被告金春日妹妹),女,朝鲜族,住珲春市。第三人:金永夫,男,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顺诉被告金春日、第三人金永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锡哲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