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94-2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03胡庆学与何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学,何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94-2097号原告胡庆学,住址湖北省枝江市。被告何新芳,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学撤回起诉。四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各案5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