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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江燕与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燕,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江燕,男,成年,住永定县。被告卢俊,男,成年,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燕与被告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燕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燕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江燕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