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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易连生与林松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连生,林松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易连生,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林松泽,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连生与被告林松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连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连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易连生负担。审 判 长  黄永福审 判 员  林竹森人民陪审员  李艺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