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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蔡圣领与王云、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圣领,王云,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蔡圣领,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蔡树志,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司机,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告李伟,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春晖市场后门外。负责人李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冬梅,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圣领与被告王云、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以案情发生客观变化,需补充证据重新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圣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蔡圣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瑞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