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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