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