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俊智与漳州市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智,漳州市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智。被执行人漳州市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卢惠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市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加倍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向东审 判 员 练丁陆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