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文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157号罪犯李文学,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文学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李文学的定罪量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文学于2011年9月29日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文学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学已经交付执行二年以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文学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