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三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祖帼、张迎新与张秀敏、张文铎、张巧、张瑜、张文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祖帼,张迎新,张秀敏,张文铎,张巧,张瑜,张文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祖帼,女,1961年4月26日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迎新,男,1983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祖帼,女,1961年4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敏,女,1949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润涛,男,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铎,男,1962年5月21日生。原审被告张巧,女,1959年7月15日生。原审被告张瑜,女,1963年11月16日生。原审被告张文雯,女,1968年8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瑜,女,1963年11月16日生。上诉人周祖帼、张迎新因与被上诉人张秀敏、张文铎、原审被告张巧、张瑜、张文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原审原告、上诉人周祖帼、张迎新于2014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上诉人周祖帼、张迎新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均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周祖帼、张迎新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议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