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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胡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负责人:黄晓海。上诉人胡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人并无授权胡建勇就争议解决方式与被上诉人进行约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无效。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与温州市阿杜拉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争议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贷款人所在地为瓯海区,故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