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吴兰录与赵京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录,赵京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吴兰录,男,192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已死亡。被执行人赵京通,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京通返还吴兰录20000元及诉讼费用3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