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二小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告李小莲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李小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二小初字第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炼,行长。被告李小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告李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移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