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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少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王少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查琴芳、吴笛,均是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晶,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王少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梅凯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小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