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海玉与被告王志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范海玉,男,生于1957年4月22日。委托代理人高春,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显,男,生于1955年9月13日。原告范海玉与被告王志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学东审判员 赵 平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