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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海玉与被告王志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范海玉,男,生于1957年4月22日。委托代理人高春,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显,男,生于1955年9月13日。原告范海玉与被告王志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学东审判员  赵 平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