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莉花与彭离、杜艳萍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莉花,彭离,杜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郑莉花,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被执行人彭离,男,汉族,住剑阁县下寺镇(目前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杜艳萍,女,汉族,住剑阁县下寺镇。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郑莉花申请执行彭离、杜艳萍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标的:459101.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离、杜艳萍的银行存款459101.5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玉章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首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