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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辉星、梁红美等与曹曰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星,梁红美,王某,王蒙蒙,曹曰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王辉星,居民,系刘爱霞之夫。原告梁红美,居民,系刘爱霞之母。原告王某,居民,系刘爱霞之子。原告王蒙蒙,居民。法定代理人王辉星,男,汉族,居民,系王蒙蒙之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林,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曰起,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复员,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1865-X。负责人赵俊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海,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辉星、梁红美、王某、王蒙蒙诉被告曹曰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四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曰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星、梁红美、王某、王蒙蒙撤回对被告曹曰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长  卢玲玲审判员  孟 莹审判员  周建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