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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838号陈风标诉张鸿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标,张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陈风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鸿辉,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风标与被告张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风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风标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