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灌南县新安镇蒋宝林饭店与灌南县卫生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卫生局,灌南县新安镇蒋宝林饭店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0058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周达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苏红。委托代理人袁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蒋宝林饭店门市。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局因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蒋宝林饭店门市使用的食(饮)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第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灌南县新安镇蒋宝林饭店门市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蒋宝林饭店门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局于2014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局作出的(2013)第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局作出(2013)第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威代理审判员 刘 胜 男人民陪审员 孙 延 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法律条文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