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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晓文与被告潘根珠、任连观、潘菊林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文,潘根珠,任连观,潘菊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965号原告潘晓文。委托代理人朱菊华。委托代理人曹浩光。被告潘根珠。被告任连观。被告潘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文与被告潘根珠、任连观、潘菊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晓文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柳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