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裁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文艺、韦桂兰、韦桂鸾、韦文干、韦文区与被执行人韦文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艺,韦桂兰,韦桂鸾,韦文干,韦文区,韦文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裁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韦文艺,男,住河池市。申请执行人韦桂兰,女,住河池市。申请执行人韦桂鸾,女,住河池市。申请执行人韦文干,男,住河池市。申请执行人韦文区,男,住河池市。被执行人韦文功,男,1952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申请执行人韦文艺、韦桂兰、韦桂鸾、韦文干、韦文区与被执行人韦文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36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协助申请执行人韦文艺、韦桂兰、韦桂鸾、韦文干、韦文区到政府相关部门将位于河池市中山路三巷43号房产(原桥卜七组,桂房证字第6920294号,建筑面积52.4平方米)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韦文艺、韦桂兰、韦桂鸾、韦文干、韦文区及被执行人韦文功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向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了(2014)金执协字第3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将位于河池市中山路三巷43号房产(原桥卜七组,桂房证字第6920294号,建筑面积52.4平方米)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韦文艺、韦桂兰、韦桂鸾、韦文干、韦文区及被执行人韦文功名下。现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按本院要求办理完毕,本案已经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