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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正大纺织洗水有限公司与谢志生与温水娴、罗旺根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志生,东莞市正大纺织洗水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温水娴,罗旺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生,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刘锦华,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正大纺织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徐少兵,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投资人:谢志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水娴,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旺根,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谢志生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正大纺织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以下简称“凯宇厂”)、温水娴、罗旺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谢志生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志生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上诉人谢志生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华林燕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