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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远霞诉吉林省华辰闲置资产处置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张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霞,吉林省华辰闲置资产处置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张德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王远霞,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省华辰闲置资产处置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长春,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利,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霞诉被告吉林省华辰闲置资产处置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张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霞于201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霞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霞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华辰闲置资产处置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张德利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王远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权培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