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5月9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定陶县看守所。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娟、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鲁R×××××号三轮摩托车沿定陶县青年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建华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处的冰花牌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李某受伤,后被告人丁某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被害人纪某等多名行人相撞,致被害人纪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董某900元、被害人王某2400元、被害人纪某700元、被害人孔某600元、被害人耿某1200元、被害人赵某330元、被害人栗田田500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丁某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栗田田、董某、赵某、纪某、孔某、王某、耿某、李某陈述,被告人丁某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协议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且在逃逸过程中致多人受伤,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兴亮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