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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升、汪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升、汪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