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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君鸿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区君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997552—0。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科技工业园蓝塘园区127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5562998—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君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君鸿实业有限公司付清货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君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适于本案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炽文代理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郭 锦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