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程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99号原告程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因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被告在投保单上明确约定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