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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与上海总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上海总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冠钢铁有限公司,张瑞秀,魏祖斌,张佛全,黄雪珍,周伦景,徐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吴彬。被申请人上海总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瑞秀。被申请人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伦磐。被申请人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伦景。被申请人上海宝冠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魏祖斌。被申请人张瑞秀,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魏祖斌,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张佛全,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黄雪珍,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周伦景,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徐同珍,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总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冠钢铁有限公司、张瑞秀、魏祖斌、张佛全、黄雪珍、周伦景、徐同珍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总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冠钢铁有限公司、张瑞秀、魏祖斌、张佛全、黄雪珍、周伦景、徐同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88,81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对此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总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冠钢铁有限公司、张瑞秀、魏祖斌、张佛全、黄雪珍、周伦景、徐同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88,81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永强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叶 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