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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624号原告丁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冬顺(一般代理),福建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吴三中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