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624号原告丁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冬顺(一般代理),福建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吴三中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