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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许善娟与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许善娟,女。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男。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善娟诉被告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定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善娟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丹,被告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善娟诉称,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客服工作,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购买“五险一金”,原告只有离职。原告工作期间,约定月工资1600元。原告第一个月实领工资1100元(含200元餐补);第二个月实领工资1600元(含200元餐补);第三个月实领1466元(未含200元餐补)。原告每天工作时间,是早上8:00~晚上9:00。2014年1月19日之前,原告周一至周五天天上班,周六、周日工作半天;2014年1月19日之后,原告被安排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不分周六、周日,直至原告辞职。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6412.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66元、工作服补偿金200元、餐补200元、经济补偿金800元,合计10878.40元,同时要求被告补缴五险一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未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等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经营的超市于2014年1月19日才开始营业,未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未影响原告的利益。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原告主动辞职,被告不存在给付补偿金的问题。原告主张的“五险一金”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另行处理。原告主张的工作服补偿金200元、餐补金200元,缺乏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无异议,同意承担。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2013年12月5日,原告在被告客服岗位工作,主要负责播音、退货换货、发放赠品、储物柜管理等工作。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载明试用期工资1000元、加班工资400元。2014年2月28日,原告辞职。因追索加班工资等问题,双方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4年1月佰宜万购客服部工资标准表、佰宜万购购物小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月收入为1000元,明显偏低,应参照攀枝花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标准1140元/月计算。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28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3266元,缺乏事实依据,应计算为:1140元/月×2月=2280元。原告因被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辞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800元与事实不符,应计算为:即1140元÷2=570元。原告要求被告补缴“五险一金”,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管理职责,应另行处理。原告提出的加班工资、工作服补偿金、餐补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支持。被告提出不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许善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80元、经济补偿金570元,合计2850元。二、驳回许善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攀枝花佰宜万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