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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时龙与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龙,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陈时龙,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为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庄,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万保,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龙与被告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时龙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