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峰(朱某之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朱某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石泉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收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又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军审 判 员 严安宁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