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索明祥与李满喜执行 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明祥,李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219号申请人索明祥,男,1943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第二小学家属楼5单元2楼东户,村民。被执行人李满喜,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包头市赛罕街道办事处尹六窑村幸福嘉苑小区10号楼4单元4楼西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包九原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李满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22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兴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