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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蔡成实与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蔡成实。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成实诉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成实于2014年5月20日自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成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成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成实负担。审 判 长 蒋新���代理审判员 郭 海 玲人民陪审员 姬 生 宪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