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知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知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5119-4)负责人樊和平,总经理。被告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35583-9)。法定代表人史晓光,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庭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凯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皮轶之审判员 邓秀蓉审判长 陈卫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小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