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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凤娟与李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娟,李相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刘凤娟,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李相成,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娟诉被告李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娟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凤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