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仲申撤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陶玉纵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陶玉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仲申撤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启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玉纵,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滁劳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滁劳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和星光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