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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安某,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唐山市第二医院退休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贺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