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安某,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唐山市第二医院退休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贺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