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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联强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联强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联强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武墩村16组。法定代表人吴国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新区龙腾路五号。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雪峰,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淮安市联强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淮安市联强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租金、钢管、扣件折价赔偿及运费共计182668.7元;一次性支付后期租金18446.39元(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租金、钢管按0.013元/天/米、扣件按0.013元/天/只,从2013年10月1起计算直至钢管、扣件足额支付赔偿之日止);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双方确认的租金118375.88元作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元月27日起按欠付租金月百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判决书生效后,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雪峰未履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江苏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查封,但暂不能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应向本院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向东执行员  刘姚根执行员  刘卫花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