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