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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