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盛立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2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文宏,陕西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文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给被告人盛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二人约定以200元价格在本市环城西路工人文化宫停车场进行交易。嗣后,公安机关将李宏斌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净重0.10克。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盛某某抓获。后被告人盛某某带公安民警提取其藏在该停车场垃圾桶旁毒品一包,净重0.34克。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内含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电话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数量为0.1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