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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韦中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忠辉),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饮酒后驾驶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人民路112号出发,途经傅公桥、盂城路、琵琶路、屏淮路、武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武安路武安卫生院处,与同方向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K×××××号轿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韦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驾驶路线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信息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抽血录像光盘,人口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虞亚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