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莲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2013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谪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4)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张谪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5月,琚某某因名下的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67号房屋即将拆迁,为增加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委托被告人王某甲为其办理拆迁事宜。同年10月,王某甲为了在拆迁过程中给自己谋利,找到办假证的人员,以500元的价格,让其伪造了一份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王某甲之妻周某某同琚某某系亲姐妹,拥有房屋继承权,同时伪造���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章。利用该份伪造的判决书,王某甲妻子周某某分得建新村安置项目莲湖区丰庆路景寓学府小区的房屋两套。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证言、假判决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唯表示伪造的公章并非其丢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残疾人,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琚某某因名下的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67号房屋即将拆迁,为增加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委���被告人王某甲为其办理拆迁事宜。同年10月,王某甲为了在拆迁过程中给自己谋利,找到办假证的人员,以500元的价格,让其伪造了一份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王某甲之妻周某某同琚某某系亲姐妹,拥有房屋继承权。同时伪造一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章。利用该份伪造的判决书,王某甲妻子周某某分得建新村安置项目莲湖区丰庆路景寓学府小区的房屋两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说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破案报告;3、证人周某某、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蔡某某证言;4、莲湖区城改办房屋拆迁安置材料复印件;5、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证明函;6、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7、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户籍证明;8、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函;9、被告人王某甲与琚某某所签协议书;10、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1、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第三经营部证明;12、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景寓学府服务中心证明。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利益,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公文一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伪造的法院公章并非其丢弃的辩称理由,因与其先前在公安机关多次所做笔录不符,且该理由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认为,王某甲系肢体残疾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称理由,经查属实,依法予以认可。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畅 敏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利惠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滕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