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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帅、李敏、周成、吕海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帅,李敏,周成,吕海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赵清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帅,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敏,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周成,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吕海鸥,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张帅、李敏、周成、吕海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帅、李敏、周成、吕海鸥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张帅、李敏、周成、吕海鸥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曲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