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文明申请位宝才买卖合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明,位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明,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沙河子镇沙河子村。被执行人位宝才,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沙河子镇沙河子村。本院在执行杨文明申请执行位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