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林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林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林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