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某,系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其行为系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