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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涵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于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闽BF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从莆田市涵江区往莆田市荔城区方向行驶,行至324国道96KM+700M处时,未能确保安全行车,且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撞到路旁行人詹某某致其受伤。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与另一行人曾某某将被害人詹某某送往莆田涵江医院抢救,后在涵江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2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詹某某无责任。另查明:同年4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林某某支付被害人詹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营养费人民币3万元(每年支付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詹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诉讼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林某某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林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詹某某陈述、证人曾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詹某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某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惠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